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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砸傷人誰負責----析上?;ㄅ柙臆嚢?time>2021-05-10

上?;ㄅ柙臆嚢敢呀?jīng)塵埃落定,夏萬宏法官作為本案的主審法官,先后接受多家報紙采訪,給出了精彩的評論。科尚律師也就這個案子,以案說法,跟大家一起分享一下高空砸物究竟該誰來承擔責任?


 


我國直到2010年7月1日才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根據(jù)該法


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知,高空拋物致人損害,首先會以該棟大樓的全體居民為被告,再由每位被告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如果能證明的,則排除責任,由其他不能證明的人負一定的補償責任。


不了解該條法規(guī)定的人會覺得很冤枉,這種做法是古代的連坐法嗎?一人犯法,全家全族連坐!而夏法官也提到,立法者在出臺一部法律之前,已經(jīng)進行過草案征求稿,將各種質(zhì)疑,窮盡各種可能收集,征求大家的意見,最綜得出這樣的結(jié)論,自然是根植于合理的土壤。


侵權賠償除了過錯責任外,還有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本案中,高空拋物的補償制度某種程度更加側(cè)重公平原則,也就是更加側(cè)重于受害人權益的保護。


法條中的“補償”二字尤其體現(xiàn)了本法的立意,正因為不能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所以不能是賠償,只能是本著公平原則,給予受害人一定的補償。


夏萬宏法官在判決書中有這樣的表述:“本案系因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所引發(fā)的糾紛,起源于小區(qū)個別業(yè)主在日常生活中的不文明行為,因此,本案的發(fā)生提醒小區(qū)的每一位業(yè)主都應當自覺樹立文明生活的意識,在日常生活中切實恪守文明行為準則,避免本案類似的糾紛產(chǎn)生,從而有助于和諧社區(qū)的構建。”因此,通過這次的案例,體現(xiàn)了公益性,既給老百姓提供了一次學法的機會,也是警戒小區(qū)業(yè)主各自恪守基本的文明行為準則。


從律師的角度來看,律師也是和法官的理念一致,希望業(yè)主們謹遵做一名守法懂法的好公民。當發(fā)生事故的時候,我們或者作為被告,或者作為原告,而這樣的風險在日常生活中都是可以被避免的。當作為被告時,大家都深知,舉證責任倒置的規(guī)則,使得我們很難自證清白。


【2015年5月


編輯于上海科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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