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男與B女曾經是男女朋友關系,A男在交往期間給了B女很多錢,前后加起來有20幾萬左右。其中大部分有網銀或支付寶轉賬記錄,但是雙方沒有借條?,F在B明顯不想與A結婚了,想要回來。可是苦于雙方沒有任何借款證明。A很苦惱,問律師該怎么辦?如果不能要回來,是否能報警把B女抓起來?
律師解答:雙方沒有書面的借款協(xié)議,網銀轉賬憑證不能證明借款的事實,只能證明轉賬的事實。通常這種情況,會被認為是贈與關系。即,男方主動贈與給女方,不可撤銷,不可要回。
A男很郁悶,因為有大部分錢是向朋友,向爸媽借來的,原本是想著和女朋友一起結婚,存錢買房子的。結果最后雞飛蛋打。
那么,這種情況是否能證明女方是詐騙,可以依照刑事法律定罪呢?
我國的法律只對婚姻期間的夫妻的財產進行保護,不對戀愛期間的雙方的財務保護。因此,除非一方有相當證據證明對方是以騙婚為目的騙取財務的,通常情況不可以認定為詐騙,只能依照民事的贈與關系來處理。
因此,科尚律師提醒:處于戀愛期間的男女,很容易被甜言蜜語所誘惑,眼中看到的全是美好,全是對未來幸福的向往,甚至不惜付出全部。卻忽略了人性最基本的弱點,感情不是一廂情愿。結婚后也可能離婚,何況是戀愛期間。因此,對于自己的錢包,務必要看牢。涉及大筆的金額,務必留下借款的證據。
【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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