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唐某某于2008年4月與王某某簽訂了經(jīng)過公證的房地產(chǎn)借款抵押合同,將自住的房屋抵押給王某某,向王某某借款幾十萬元,借款期限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并未向唐某某催討。 2009年7月22日,抵押房屋被拆遷,唐某某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將抵押房屋置換成其他兩套房屋。但是,由于拆遷房屋上王某某抵押權的存在,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不能辦理抵押房屋的產(chǎn)權變遷。唐某某在找王某某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找到上??粕新蓭熓聞账闹芎2蓭煛?
律師分析:
上??粕新蓭熓聞账闹芎2蓭熗ㄟ^認真搜尋法規(guī)和相關案例,認為唐某某主張撤銷王某某的抵押權,于法有據(jù)。依據(jù)《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依照上述規(guī)定,從2011年4月1日起,王某某的債權已經(jīng)過了訴訟時效。通俗的說,王某某借唐某某的錢已經(jīng)失去了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jù)《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通俗的說,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王某某行使對房屋的抵押權的期限和討還幾十萬元債務的時間是一樣的,都是從借款期限屆滿起算兩年,王某某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和抵押權,現(xiàn)在對抵押房屋主張抵押權已經(jīng)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人以為經(jīng)過公證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就是高枕無憂的。其實,在法律上應當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注意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無論是否公證都得不得法律的保護。
王某某一直未向唐某某主張債權,導致唐某某的房屋一直被設定抵押。對于唐某某來說,王某某一直不主張其抵押權,而唐某某的房屋一直處于抵押狀態(tài),影響其對該財產(chǎn)行使所有權,不利于商品交易,有違我國《物權法》立法原則。如果不宣告該抵押權消滅,就意味著王某某在債權消滅時效過后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權,這對于唐某某未免過于苛刻,對唐某某的權利也是一種損害,有違法理本意。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已屆滿,王某某已放棄主債權、抵押權,“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此依法撤銷抵押權是合理合法的。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師
文章來源:上??粕新蓭煼站W(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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